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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4-2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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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讀‖《遵義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一、《遵義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背景是什麼?

《遵義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於2021年8月1日開始實施。經過一年多的執法實踐,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發生變化,且部分條款需要結合實際進行修改,因此,提出對《遵義市違法建設治理條例》作出一定的修正。

二、修正的條文有哪些,修改的理由是什麼呢?

◆第四條 bob手机客户端登录 統一領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新區管理機構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區和鄉、村寨規劃區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預防、巡查、發現、製止、查處違法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規劃區內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規劃許可的後續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鎮總體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立案查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人民防空、河道管理、文物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市新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分別在市和縣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在其職權範圍內組織開展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鄉、村寨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第四條第三、四、五款合並修改為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違法建設的查處和規劃許可的後續監管。

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人民防空、河道管理、文物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違法建設治理工作。

修改理由: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城鄉規劃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合並統稱為自然資源部門,故城鄉規劃部門稱謂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自然資源領域執法權劃回自然資源部門,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理應由自然資源部門行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不得進行違法建設或者利用違法建設非法獲利。

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業部門應當加強行業違法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違法建設法律法規的意識。”

修改理由: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將違法建設查處主體增加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故應將宣傳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規劃部門修改為相關行業部門。而違法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不僅是個別部門的責任,應該是各相關行業部門共同的責任,故將宣傳主體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相關行業部門。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區內依法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實施後續監管。對後續監管中發現的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或者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進行製止或者責令改正,並及時移送同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立案查處。

第十一條建議刪除

刪除理由:此條文主要基於2022年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前城鄉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監管與處罰分離,涉及監管部門發現違法建設案件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現城鄉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監管與處罰都由自然資源部門行使,不存在移送問題。

◆第十二條 縣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違法建設和市新區管理機構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設,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

第十二條建議刪除

刪除理由:此條文主要針對違法建設案件管轄規定,現自然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都製定有相應領域的案件查處管轄規定,沒有必要再作規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對未取得或者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的建(構)築物,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的,不予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違法建(構)築物,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書麵告知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由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暫緩辦理權屬登記。違法情形消除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

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違法建(構)築物,相關行業部門應當書麵告知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由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暫緩辦理權屬登記。違法情形消除後相關行業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

修改理由: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違法建設查處主體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因而向不動產權屬登記部門告知正在處理的違法建設的也相應增加,故應將告知主體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相關行業部門。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巡查發現違法建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和製止,並向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處理。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違法建設的當事人信息,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修改為:“ 村(居)民委員會巡查發現違法建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在其服務區域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予以勸阻和製止,並向相關行業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相關行業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處理。

相關行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違法建設的當事人信息,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修改理由: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違法建設查處主體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故接受違法建設處理與通報的部門也應相應增加,將接受違法建設處理與通報的部門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相關行業部門。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舉報違法建設。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製度,向社會公布違法建設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對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保密。

有關行政機關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是否立案調查的情況書麵告知舉報、投訴人;舉報、投訴內容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其他行政機關處理,相關行政機關收到移交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是否立案調查的情況書麵告知舉報、投訴人和移交機關。匿名舉報、投訴屬實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網站上公開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相關行業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製度,向社會公布違法建設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對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保密。

修改理由: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違法建設查處主體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故應接受建立投訴、舉報製度部門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也應相應修改為相關行業部門。

◆第二十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公布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製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修改為:相關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公布違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製的相關信息。

修改理由: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違法建設查處主體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故公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製信息的主體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變更為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查處違法建設時,應當對違法建設的下列情形進行區分或者認定,根據區分或者認定的結果,適用相對應的程序和措施:

(一)屬於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或者已經建成的違法建(構)築物或者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違法建設是否屬於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三)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屬於可以補辦規劃許可的情形或者屬於應當改正未按照規劃許可規定建設部分的情形;

(四)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構)築物,屬於能夠拆除的或者屬於不能拆除的;

(五)違法建設當事人被責令停止建設後,停止了建設或者拒不停止建設;

(六)違法建(構)築物在被責令限期拆除後,按期自行拆除或者逾期未拆除。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查處違法建設時,應當對違法建設的下列情形進行區分或者認定,根據區分或者認定的結果,適用相對應的程序和措施:

修改理由: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城鄉規劃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合並統稱為自然資源部門。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自然資源領域執法權劃回自然資源部門,故將城鄉規劃部門改為自然資源部門,將違法建設查處和認定主體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第二十二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中,涉及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重大複雜、狀況不明確的情形,可以以函件方式向市、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人民防空、河道管理、文物保護等相關部門和機構提出技術協助請求,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辦理回複。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人民防空、河道管理、文物保護等相關部門應當對涉及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提供技術協助,並對相關技術協助請求及時回複。

修改理由: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城鄉規劃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合並統稱為自然資源部門,故城鄉規劃部門稱謂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自然資源領域執法權劃回自然資源部門。同時,違法建設查處往往涉及相關部門提供技術協助,各相關部門有義務提供協助,在此繼續明確。

◆第二十四條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是指可以通過補辦規劃許可或者對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建設的部分予以局部改正,從而符合規劃要求的情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屬於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1. 違法建設位於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且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製性詳細規劃實施;

  2. 違法建設不危害公共衛生、公共安全,不影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正常運行;

  3. 違法建設不違反城鄉規劃確定的自然與曆史文化資源保護要求;

  4. 違法建設沒有引起相鄰糾紛和不良社會影響或者相鄰糾紛和不良社會影響可以消除;

  5. 違法建設經過改正後符合規劃要求。

前款第五項所稱經過改正後符合規劃要求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按照規劃許可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或者回填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

  2. 未取得規劃許可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回填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建設質量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增加第三項:

  1. 未取得規劃許可,也未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即開工建設,但符合土地出讓合同明確的規劃條件並采取局部拆除、回填等整改措施後能夠符合規劃要求,且建設質量符合規定的。

滿足前款(二)(三)項之規定的,依法處罰後,自然資源部門予以補辦規劃手續。

修改理由: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以上情形,符合第(三)項情形較多,因沒有明確的條款予以規定,但事實上該情形應屬於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在此處補充,便於後續執法中適用。

◆第二十六條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不能拆除的情形:

(一)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影響合法建築主體結構安全或者相鄰建築主體結構安全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者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違法建(構)築物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違法建(構)築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拆除會嚴重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

前款第一項不能拆除的情形,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有資質的建築結構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技術認定;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不能拆除的情形,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技術人員進行協助認定。

違法建(構)築物不能拆除的認定情況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第一項不能拆除的情形,由自然資源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有資質的建築結構安全檢測機構進行技術認定;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不能拆除的情形,由自然資源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技術人員進行協助認定。

修改理由: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城鄉規劃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合並統稱為自然資源部門,故城鄉規劃部門稱謂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自然資源領域執法權劃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違法建設不能拆除情形委托主體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

◆第二十七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查閱、複製與違法建設有關的證據材料和踏勘現場;違法建設當事人、受讓人、實際使用人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擾。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查閱、複製與違法建設有關的證據材料和踏勘現場;違法建設當事人、受讓人、實際使用人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擾。

修改理由: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城鄉規劃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合並統稱為自然資源部門,故城鄉規劃部門稱謂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自然資源領域執法權劃回自然資源部門,故相關違法建設證據查閱、複製部門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變更為自然資源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查處:

(一)當場發出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二)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需要立即采取行政強製措施以製止違法後果繼續擴大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報告所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協助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的行政強製措施;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采取前項行政強製措施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現場公告查封施工現場的決定,通知當事人到場並清理現場,通知供水、供電企業對施工現場停水、停電;

(四)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拒不清理現場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製作現場物品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可以由當地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簽字見證或者進行公證後將有關物品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五)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查封的施工現場實施監管,當地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施工現場實施完畢後及時補辦相關書麵手續。

發出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後,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查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修改為:

  1. 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需要立即采取行政強製措施以製止違法後果繼續擴大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報告所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行政強製措施;

  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部門采取前項行政強製措施的,應當在現場公告查封施工現場的決定,通知當事人到場並清理現場,通知供水、供電企業對施工現場停水、停電;

  3. 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拒不清理現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部門應當製作現場物品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可以由當地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簽字見證或者進行公證後將有關物品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部門應當對查封的施工現場實施監管,當地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修改理由: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違法建設查處主體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部門不再隻是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所以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部門。

◆第三十條 對經責令限期拆除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構)築物或者未完工違法建設進行強製拆除,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書麵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二)經催告後,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強製執行決定,強製執行決定應當送達當事人並進行公告;

(三)強製執行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強製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複議答複和行政應訴職責,並認真執行生效法律文書;

(四)強製拆除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到場後拒不配合的,不影響強製拆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製作建築物內物品清單,並對強製拆除的情況製作筆錄、拍照和攝像,通知當地基層組織派員到場見證,也可以委托公證機構現場公證,通知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企業予以協助;

(五)無法確定違法建設責任人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告,並在本地主要報刊或者門戶網站發布公告,督促責任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於60日。公告期限屆滿後仍無法確認違法建設責任人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強製執行決定;

(六)強製拆除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告當事人認領違法建築物內物品的期限、地點,在公告期限內無人認領的,視為當事人自願放棄有關物品,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置。

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項修改為:

  1. 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書麵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 經催告後,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強製執行決定,強製執行決定應當送達當事人並進行公告;

(四)強製拆除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或者到場後拒不配合的,不影響強製拆除。強製拆除部門應當製作建築物內物品清單,並對強製拆除的情況製作筆錄、拍照和攝像,通知當地基層組織派員到場見證,也可以委托公證機構現場公證,通知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企業予以協助;”

(五)無法確定違法建設責任人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違法建設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公告,並在本地主要報刊或者門戶網站發布公告,督促責任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於60日。公告期限屆滿後仍無法確認違法建設責任人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強製執行決定;

(六)強製拆除後,強製拆除部門應當公告當事人認領違法建築物內物品的期限、地點,在公告期限內無人認領的,視為當事人自願放棄有關物品,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修改理由: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城鄉規劃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合並統稱為自然資源部門,故城鄉規劃部門稱謂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自然資源領域執法權劃回自然資源部門,故違法建設查處後申請強製執行的主體增加了自然資源部門。

◆第三十二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強製措施或者實施強製拆除時,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的強製拆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協助。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強製措施或者實施強製拆除時,違法建設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的強製拆除,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協助。”

修改理由: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城鄉規劃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合並統稱為自然資源部門,故城鄉規劃部門稱謂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自然資源領域執法權劃回自然資源部門,對強製拆除予以指導的部門也應變更自然資源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構)築物,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違法建(構)築物不能拆除情形進行認定並公示;

(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違法建(構)築物進行測繪和房屋質量安全鑒定;

(三)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四)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五)沒收實物的,向違法建(構)築物所在地的同級財政部門移交違法建(構)築物以及相關資料;沒收違法收入的,依法收繳違法收入;並處罰款的,依法收繳罰款。沒收違法收入按照處分違法建(構)築物所得價款計算,尚未處分、無償處分或者處分價格明顯低於同類建(構)築物市場價格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構)築物,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修改理由:2019年國家機構改革,城鄉規劃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合並統稱為自然資源部門,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稱謂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2022年,我市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製改革,自然資源領域執法權劃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又不能拆除的違法建(構)築物實施處置的部門應變更為自然資源部門。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建設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未按照城鄉規劃和規劃條件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勘察、設計合同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監理單位為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建(構)築物建設工程提供監理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築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動工建設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者規劃許可的建(構)築物建設工程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修改理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上位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包括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所以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修改為相關執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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